在最终通过的宪法文本里,人身自由权条款被放在第89条,内容则被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鉴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中已出现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涉及两岸关系的公民投票案的重要性,本文也会论及经过投票环节未通过的公民投票案的影响。从法学的角度看,相关问题的实质在于公民投票案对台湾地区公权力机构的约束力问题。
[26] 相关规定包括: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12条:……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项或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视为放弃联署者,自视为放弃联署之日起,原提案人于二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之。相关规定旨在解决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立法不作为问题[27]。在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解释的实践中,许多不具备法律的形式的制度或规范被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或作为司法院解释的结论,或纳入司法院解释的审查标的。法理学上一般认为,严格意义的法的特征包括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调整社会关系、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由公权力强制保证实施[18]。2018年11月,台湾地区在县市选举的同时,对10项公民投票案进行了投票。
两岸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已通过的重大政策创制(复决)案实施后,行政机构变更相关政策的限制期也是2年。因此,笔者拟立足科技法及其迭代发展的语境,结合人工智能在当下的重要特质,对人工智能立法的基础、路径及相关具体规范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
人工智能,一方面作为面向未来的爆发性终极科技之一,在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的当下,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必定是重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全新的具有巨大应用价值同时又具有与人相通的认知能力的科技,应该采取何种科技政策加以促进和管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2)大约在2010年前后,信息科技革命出现第二波浪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的出现直接导致大数据及其应用的强势蔓延,迎来大数据时代。我们将这一过程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
一个阶段之内还难以明确但又急需明确的做法,可以通过授权专门部门采取出台政策的方式进行探索。人类自工业革命开始,就在普通法律之外注意到科技作为特殊规范事项的独特意义,并发展出专门的科技法,这体现为从科技市场法到工业生产安全法、事故责任法、特殊科技风险法再到科技政策法的不断叠加,多次迭代发展形成具有稳定价值和内容的规范体系。
例如,美国便成立国防研究委员会组织科技资源增强国防能力,1941年建立科学研究和发展局,1945年又以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为理由建立国家研究基金会。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因具有认知能力而与人类智慧相通,导致复杂的伦理问题。再次,人工智能技术专业性极强,需要促进相关专业技术市场的发展来重点引导不同类型的创新型技术市场的发展,如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英国技术集团、德国弗朗霍夫学会、日本技术研究所等实体技术市场以及欧洲的创新驿站等网上技术市场。所谓创新政策,按照英国著名学者罗斯韦尔的界定,是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的结合。
因此,正确的方法还应该包括增加对运行中的人工智能训练,通过训练和及时调整使技术设计的可行性转化为行动的一致性。这种改变和挑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认识能力的不断提升也在不断升级,进而导致规范发展和应对的迫切性。首先,这一时期科技市场法得到创制。中国在前两次工业革命中处于边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旁观者。
与此同时,各国启动创新政策,推进科技发展与产业化提升的紧密融合。(二)科技风险管控法语境下的人工智能规范问题 现有管控工业风险、劳动保护、事故责任、环境保护和特殊科技风险的科技风险法律制度,对于人工智能同样具有可适用性。
基于人工智能作为科技事物的本质,应当将其纳入科技法范畴加以评价,在因循现行科技法的基础上,以正确的发展思维合理探索具体的发展路径。2016年以后,各国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的战略化推进更加明显。
1.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鼓励科技发明之科技法 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近代法律体系诞生并基于经济、政治和社会思想的根本变化以个人理性和自由为基础出现根本转型,且与科学主义结合,在一般法律范畴的意义上产生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这是人工智能特殊的技术风险之一。机器学习方法本身还在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许多领域会由智能辅助变为智能混合乃至智能接管。我国自2015年以来就开始出台政策支持人工智能发展。此外,还应该引入可检验、可修正、可控制的人工智能应用模式。人工智能对全球当下和未来的影响巨大,特别是形成较大的技术和社会风险,因此相关政策的考量更加复杂,也有必要提升层次。
2019年2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维护美国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领导地位的行政令》,启动美国人工智能倡议,旨在从国家战略层面调动更多联邦资金和资源用于人工智能研发,应对来自战略竞争者和外国对手的挑战。这些不仅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而且加剧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2年)等知识产权法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等技术交易法,建立旨在鼓励、刺激科技发明和进步的科技财产权制度、交易制度,这些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修改和提升。特朗普执政后,美国对内重视自下而上的科技创新, 发布2018年财年预算蓝图, 对原有科技投入结构作出重要调整, 废除《清洁能源计划》《全球气候变化计划》等, 支持油气和煤炭行业发展,对外则强推美国优先, 用力打压其他国家特别是中国的科技创新, 以确保自己的优势。
目前,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都将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发展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化的政策引导。《规划》提出面向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即2020年实现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初步建成人工智能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和产业生态链,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 5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
从国际社会而言,人工智能可能加大国家之间的极差。目前人工智能需要不断完善,处于亟待着力开发和提升的时期,预计全球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投入在2019年超过1 350亿元。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为提高科技创新的力度和强度,中国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定为基本国策,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或战略纲要。人工智能的非法使用,也可能体现在国际层面,如国家或个人开发不可信任或不加区别的人工智能武器。
其特点是世界信息互通,使人们之间的信息交往瞬间扁平化。2018年3月27日,欧盟委员会下属欧洲政治战略中心发布《人工智能时代:确立以人为本的欧洲战略》,介绍欧洲人工智能发展,提出欧洲应采取的对策。
(6)其他问题,如机构建设和专业知识、投资和采购、消除责任的障碍、人工智能的心理模型等。人工智能作为新兴重大科技,正在以其非同寻常的发展潜力和特点,重新塑造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改变财富分配和社会组织方式,挑战人与人造物的既有关系。
基于人工智能将对经济、社会带来巨大价值的认识,包括微软、亚马逊、脸谱、谷歌、阿里、腾讯、百度等在内的巨型互联网企业,都在开发和研究相关的人工智能,研发投资不断增加。英国在2016年先后发布《人工智能对未来决策的机会和影响》和《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
有关国家在几次社会矛盾大爆发之后,开始强化管控工业安全和灾害、减缓社会矛盾,制定一系列应对工业安全和灾害的法律。1833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工厂法》,对工厂条件下的工人的安全、卫生、福利作出规定。例如,企业通过人工智能运用进行歧视、不公平交易、窃取他人数据或者暗箱操作。例如,2014年聊天机器人通过简单的图灵测试,2016年阿尔法围棋击败世界围棋冠军。
中国科技法从改革开放开始得到重视和发展。四、科技法视野下的人工智能规范问题 (一)科技市场法语境下的人工智能规范问题 科技市场法,特别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技术合同、技术中介等技术市场交易制度等,对于人工智能具有基础适用性,应该成为驱动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和应用的基本制度。
此后,谷歌、脸谱(Facebook)、微软(Microsoft)等互联网巨型公司纷纷表示未来将更加重视人工智能,除开源机器学习框架,还投入巨资收购研发人工智能的公司和人才,使得2016年成为人工智能元年,麦肯锡报告称人工智能进入突破阶段。而且,我们并不能保证所有适应性行为都对世界或宇宙有益,有时这些行为也可能有害于我们的生活。
此外,产品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法、灾害保险法等也得到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技术具有认知能力。